未成年人的脆弱性主要包括三個方面:
1.校園性侵事件對受害學生造成了極大的傷害和影響。除了身心受到傷害,他們還面臨著輟學、轉學、厭學等問題。教職員工教育管理松散,學校安全制度不健全,是校園性侵案件頻發的直接原因。
2.留守兒童大多數留守兒童得不到有效的監護和全面的保護,受到侵害後不能及時告訴親人,因此成為壹些犯罪人性侵害的“目標”。
3.打工女孩/孩子那些過早離開校園去謀生的未成年人,也面臨著性侵的威脅。用人單位提供的住宿環境不安全等因素,很容易導致未成年人在工作場所被性侵或操縱成為“作案工具”。
未成年人在校期間遭受的人身傷害如何承擔責任?
(壹)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在校期間遭受人身損害的賠償《侵權責任法》第三十八條規定,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對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在校期間、生活期間遭受的人身損害承擔責任,但能夠證明自己盡到教育管理職責的,不承擔責任。
(二)限制具有民事行為能力的人在校期間遭受人身損害的賠償。《侵權責任法》第三十九條規定,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就學、生活期間受到人身損害的,由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承擔責任。
(三)未成年人遭受第三人損害的賠償《侵權責任法》第四十條規定:“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以外的場所學習、生活受到他人人身損害的,由侵權人承擔侵權責任;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未盡到管理責任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補充責任。”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2020年修訂)
第十七條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不得實施下列行為:
虐待、遺棄、非法收養未成年人或者對未成年人實施家庭暴力的;
(二)放任、教唆或者利用未成年人實施違法犯罪行為的;
(三)放任、教唆未成年人參加邪教、迷信活動或者接受恐怖主義、分裂主義、極端主義等侵害的;
(四)放任、教唆未成年人吸煙(含電子煙,下同)、飲酒、賭博、流浪乞討或者欺淩他人的;
(五)放任或者強迫應當接受義務教育的未成年人輟學或者輟學的;
(六)放任未成年人沈迷網絡,接觸有害或者可能影響其身心健康的圖書、報刊、電影、廣播電視節目、音像制品、電子出版物和網絡信息;
(七)允許未成年人進入營業性娛樂場所、酒吧、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以及其他不適宜未成年人活動的場所;
(八)允許或者強迫未成年人從事國家規定以外的勞動;
(九)允許或者強迫未成年人結婚或者為未成年人訂立婚約的;
(十)違法處罰、挪用未成年人財物或者利用未成年人謀取不正當利益的;
(十壹)其他侵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財產權益,或者不依法履行保護未成年人義務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