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設賭場罪的數額認定如下:
1,龍頭盈利總額已達3萬余元;
2、賭資數額累計達到30萬元以上的;
3.參賭總人數達到120以上;
4.賭博場所設立後,通過提供給他人組織賭博,違法所得數額在3萬元以上的。
開設賭場罪的構成要件如下:
1,主體是壹般主體,只要達到法定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每個自然人都可以構成開設賭場罪;
2.主觀上是故意且以營利為目的,過失不成立;
3.客體是正常的社會管理秩序;
4.客觀上是聚眾賭博,以賭博為職業,開設、經營賭場的行為。
開設賭場罪的取證要點如下:
1,賭博工具、器具、賭資固定照片;
2.扣押與賭博有關的書籍、票據和文件;
3.通話清單;
4.賭博相關的短信、微信截圖;
5.為他人賭博提供與資金、費用結算有關的銀行記錄和計算機網絡電子信息證據;
6.租用場地的證明文件,或者房東的證言和身份證明記錄;
7.確定賭場的投資者和經營者,以及受雇接送賭客、觀賽、領牌和坐莊、為賭場兌換籌碼等活動的工作人員,是否參與賭場的利潤分成或領取高額固定工資。
綜上,開設賭場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因此,開設賭場的,壹般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加重處罰。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303條
聚眾賭博或者以營利為目的進行賭博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
開設賭場罪開設賭場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組織境外賭博罪組織中國人、中國公民在境外參與賭博,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