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安公司從事武裝保安需要經公安機關批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安服務管理條例》等相關法律法規規定,從事武裝保安的保安公司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具備相應資質:即取得保安服務許可證等相關資質證書;
有專門的武裝力量:即建立了專門的武裝力量,並配備了相應的武器裝備;
有專門的管理人員:即設立了專門的管理機構並配備了相應的管理人員;
有嚴格的操作規程:即制定嚴格的值班紀律和操作規程,並進行培訓。
保安公司經公安機關批準後,可以從事保安部隊的警衛工作。在工作中,必須嚴格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嚴格遵守執勤紀律和操作規程,確保執勤安全和公共安全。
保安公司從事的武器裝備有哪些?
從事武裝保安的保安公司的武器裝備應當符合有關法律、法規和規定。具體可以使用手槍、步槍、防彈衣、防彈盾牌等武器裝備。但需要註意的是,這些武器裝備的使用必須遵守相關法律法規和規章,嚴格遵守執勤紀律和操作規程。
保安公司從事保安武裝護衛需要經公安機關批準,必須遵守相關法律、法規和規章,嚴格遵守執勤紀律和操作規程。在工作中,需要註意執勤安全和治安,以保證工作的順利進行。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安服務管理條例》第九條申請設立保安服務公司,應當向所在地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提交申請書和能夠證明其符合本條例第八條規定條件的材料。受理的公安機關應當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15日內進行審核,並將審核意見報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公安機關。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應當自收到審核意見之日起15日內作出決定,對符合條件的,頒發保安服務許可證;對不符合條件的,書面通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