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核申報表;
(二)建設單位的營業執照等合法身份證件;
(三)新建、擴建工程的建設工程規劃許可文件;
(四)設計單位的資質證書;
(5)消防設計文件。
第十七條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當自受理消防設計審核申請之日起20日內出具書面審核意見。但按照規定需要組織專家評審的,專家評審時間不計入審核時間。
第十八條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當根據消防法規的強制性要求和國家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對申報的消防設計文件進行審核。符合下列條件的,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當出具消防設計審核合格意見;不符合條件的,應當出具消防設計審核不合格意見,並說明理由:
(壹)新建、擴建工程已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二)設計單位具有相應的資質;
(三)消防設計文件的編制符合公安部規定的消防設計文件申報要求;
(四)建築總平面布置、耐火等級、建築結構、安全疏散、消防給水、消防供電、配電及消防設施設計符合國家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的強制性要求;
(五)選用的消防產品和具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築材料符合國家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和相關管理規定。
第二十條建設、設計、施工單位不得擅自修改經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審核合格的建築工程消防設計。確需修改的,建設單位應當向出具消防設計審核意見的公安機關消防機構重新申請消防設計審核。
第二十壹條建設單位申請消防驗收時,應當提供下列材料:
(壹)建設工程消防驗收申報表;
(二)工程竣工驗收報告;
(三)消防產品質量證明文件;
(四)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築構件、建築材料和室內裝飾材料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證明文件和出廠合格證;
(五)消防設施、電氣防火技術檢測文件;
(六)施工、工程監理和檢測單位的合法身份證明和資質證書;
(七)依法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二條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當自受理消防驗收申請之日起20日內組織消防驗收,並出具消防驗收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