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寵物死亡賠償標準

1.寵物店寵物死亡賠償標準如下:

(1)如果雙方已經簽訂合同,需要按照合同約定進行賠償;

(2)不簽合同,寵物狗損失3000元,精神撫慰金5000元。

二、民事訴訟程序

1,起訴,即向有管轄權的法院提起申訴。

2.立案審查符合立案條件的,通知當事人在7日內交納訴訟費,交納後立案;不符合立案條件的,裁定不予受理。如不服駁回起訴決定,應在10日內向高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法院受理後,在5日內將起訴狀副本發送對方,對方在15日內回復,並通知雙方當事人交換證據。根據當事人的申請,法院可以作出財產保全裁定,並立即開始執行。

3.將開庭時間、地點和承辦人提前三天通知當事人;案件的公開審理將提前3天宣布。

4.宣布開庭,核對當事人身份,宣布合議庭組成人員,告知當事人權利義務,詢問是否申請退出法庭調查:當事人陳述案件事實。舉證、質證:告知證人權利義務,證人出庭作證,宣讀未到庭證人證言,出示書證、物證、視聽資料;雙方對證據材料發表意見。法庭辯論:雙方就有爭議的事實和法律問題進行辯論和論證。法院調解:在法院的主持下,雙方同意解決糾紛。達成調解協議的,制作調解協議書,經雙方當事人簽字後生效,當事人履行調解協議內容或者申請執行;未達成調解協議的,合議庭應當作出判決(裁定)。

5.判決核準後,當事人自動履行裁判文書確定的義務或向我院法院申請執行;如不服判決,需根據情況區別對待:裁定:自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高級人民法院上訴;判決:自送達之日起15日內向高級人民法院上訴。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893條

寄存人交付的寄存物有瑕疵或者根據寄存物的性質需要采取特殊保管措施的,寄存人應當將有關情況告知寄存人。寄存人未告知,造成寄存物損失的,寄存人不承擔賠償責任;保管人因此遭受損失的,寄存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但保管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而未采取補救措施的除外。

第894條

保管人不得將保管物轉交給第三人保管,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保管人違反前款規定,將保管物轉讓給第三人保管,造成保管物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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