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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發貨,未開票,未收貨,能否確認收入?

:稅務檢查評估中最常見的納稅項目:有的企業銷售商品,商品已經發出,但未收到貨款,或者未開具發票,因此未確認收入,這是錯誤的。先從增值稅、企業所得稅、會計三個方面來理解收入的確認。

01增值稅收入確認

增值稅納稅義務的發生時間應根據銷售結算方式判斷,不同確認方式的發生時間也不同:

1)直接銷售商品的,無論商品是否交付,均為收到銷售貨款或取得銷售貨款證明的當天;

2)通過托收承付和委托銀行托收方式銷售商品。然後是貨物發出並完成收款手續的當天;

3)以賒銷或分期付款的方式銷售貨物。書面簽訂合同的當天,如果妳的銷售沒有合同,或者合同中沒有約定付款日期,則為貨物發出的當天;

4)采用預收款方式的,增值稅銷售額的確認時間為貨物發出的當天。

依據:增值稅暫行條例

第十九條增值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

(壹)應稅銷售行為發生在收到銷售款項或者取得索取銷售款項證據的當天;如果先開具發票,則為開具發票的當天。

(二)進口貨物的報關進口日期。

增值稅扣繳義務發生的時間為納稅人增值稅納稅義務發生的當天。

2.企業所得稅收入的確認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所得稅確認若幹問題的通知》(國〔2008〕875號)規定的四項原則。

企業銷售商品同時滿足下列條件的,應當確認收入的實現:

1.商品銷售合同已經簽訂,企業已將與商品所有權相關的主要風險和報酬轉移給買方;

2.企業既沒有保留通常與所有權相聯系的繼續管理權,也沒有對已售商品實施有效控制;

3.收入的金額能夠可靠地計量;

4.賣方已經發生或將發生的成本能夠可靠地入賬。

3會計收入的確認

《企業會計準則第1號》第四條。14-收入企業應當履行合同義務,即在客戶取得對相關商品的控制權時確認收入。

獲得相關商品的控制權:指能夠支配該商品的使用,並從中獲得幾乎全部的經濟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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