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條件記錄概要:
背書是有條件的,附條件無效,背書有效,票據有效;正確
保證是有條件的,附條件無效,保證有效,票據有效;
支票上單獨記載付款日期的,無效,票據有效。
以上三種情況是在不能記錄的項目中記錄無效項目的情況。
二、附條件承兌,視為拒絕承兌,匯票有效。
三、附條件付款委托(承諾)的票據,其記載無效,該票據無效。這是不能記錄的事情之壹,這使票據無效。
四、票據記載《票據法》規定以外的事項,對《票據法》無法律效力,銀行不承擔審查責任。比如記錄賬單的基本關系。
該法案所附條件的概要是什麽
背書是有條件的,附條件無效,背書有效,票據有效;
擔保是附條件的,附版無效,擔保權有效,票據有效;
支票上單獨記載付款日期的,無效,票據有效。
附條件承兌的,視為拒絕承兌,匯票有效;
有條件支付傭金(承諾)的票據,該記錄無效,該票據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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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票據法》第十九條第壹款票據是出票人簽發的,委托付款人在見票時或者在指定日期無條件支付壹定金額給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據。第二十二條匯票必須記載下列事項: (壹)匯票字樣;(2)無條件支付委托;(三)確定的金額;(四)付款人的名稱;(五)收款人名稱;(六)發行日期;(7)出票人簽名蓋章。匯票上未記載前款規定事項之壹的,該匯票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