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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屋電路起火誰負責?

法律解析:作為房東,在將房屋出租給承租人之前,必須對出租房屋內的消防設施設備進行日常管理。出租房屋改變使用功能和結構的,應當符合消防安全要求,並及時消除火災隱患或者通知承租人消除。

承租人也要安全使用房屋,及時消除隱患。為了避免糾紛,雙方可以在租賃合同中明確各自的責任,入住前仔細檢查相關設施的安全性,做好交接工作。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

第二十六條建築構件、建築材料和室內裝飾裝修材料必須符合國家標準;沒有國家標準的,必須符合行業標準。人員密集場所的室內裝飾裝修應當使用符合消防技術標準要求的不燃、阻燃材料。

第二十七條電器、燃氣用具的產品標準應當符合消防安全要求。電氣產品和燃氣器具的安裝、使用以及線路、管道的設計、敷設、維修、檢測,必須符合消防技術標準和管理規定。

第二十八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損壞、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設施、器材,不得埋壓、圈占、堵塞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間距,不得圈占、堵塞、封閉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和消防車通道。人員密集場所的門窗不得設置影響逃生和滅火救援的障礙物。

《中華人民共和國* * *商品住房租賃管理辦法》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房屋不得出租:

(壹)違法建築;

(二)不符合安全、防災等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的;

(三)違反規定改變房屋使用性質的;

(四)法律法規禁止出租的其他情形。

第九條出租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履行房屋維修義務,確保房屋及室內設施的安全。損壞的房屋未及時修復,影響承租人正常使用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或者按照約定減租。在房屋租賃合同期限內,出租人不得隨意單方面提高租金水平。

第十條承租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的租賃用途和使用要求合理使用房屋,不得擅自改變房屋承重結構或者拆除、改裝室內設施,不得損害其他所有權人和使用人的合法權益。承租人因使用不當造成租賃房屋及設施損壞的,應負責修復或承擔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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