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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為什麽壹文不值(細說)

柯希曼指出法學作為壹門科學毫無價值是因為:首先,他根據時間和空間的不變性,把亞裏士多德的對象作為科學分類的標準,而不是把它作為科學分類的標準,否定了法學的科學性,所以他把法學排除在科學之外;第二,法律對社會生活和現實沒有價值。作為法學的研究對象,法的多變性和價值選擇性,剛性、抽象和任意的實在法,使自然法和法理學陷入兩難境地。法律忽視了對自然法的考察,只關註實在法的謬誤和缺陷,卻沒有可靠的手段讓人們更容易理解法律,減輕法律發展帶來的痛苦和負擔。

如果妳問的是刑法上的無價值行為和無價值結果,答案如下:

關於結果與行為無價值性的爭論,壹般認為起源於德國刑法學者威爾策。

“結果毫無價值”和“行為”這兩個詞,是日本學者根據德語翻譯過來的,很難理解。有學者認為,翻譯行為的反價值和結果的反價值更為恰當。

然而,由於既定的實踐,現在普遍使用無價值行為和無價值結果的概念。

為什麽要區分這組概念?結果價值論和行為價值論本來是關於違法性本質的對立,但現在,這種對立已經擴展到整個刑法理論領域。因此,國外許多學者在構成要件理論中探討了無價值結果和無價值行為的問題。

壹般來說,對行為現實造成的法益侵害或威脅(危險)的負面評價稱為結果無價值;從結果中切斷的對行為本身的負面評價,叫做行為無價值。

因此,需要註意的是,無價值的行為並不僅僅意味著行為沒有價值或價值中立,無價值的結果也不僅僅意味著結果沒有價值或價值中立,而是行為和結果分別為惡。行為沒有價值論,即行為“惡”才是真正的惡,行為“惡”才是違法性的基礎;結果沒有價值論,即結果“惡”才是真正的惡,結果“惡”才是違法的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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