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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民法典的編纂如何體現立法本身的規律性?

中國民法典的編纂主要從四個方面體現了立法本身的規律性:

第壹,秉持“立當時,因事制禮;“禮法依時而定,法規依需而定”的程序法理,順應了經濟社會改革的步伐,遵循了經濟社會發展的規律,反映了經濟社會現實的要求。

二是在立法步驟上,先制定單獨的民法,如民法通則、合同法、物權法、婚姻法、收養法、繼承法、侵權責任法等,在主客觀條件成熟時再編纂成統壹的民法典,而不是壹開始就盲目求完善,搞“成套設備”。

第三,在立法模式上,采取民商合壹、人知人行合壹,將商法、知識產權法、行政法中涉及民事的許多基本規範納入民法典,體現了我國民法典的系統性、全面性、基礎性的特點。

第四,整合法理學與制度,用法理學支撐民法制度,使其科學、良性、連貫;用民法體系表達法理精髓,弘揚中國精神,構建中國法治核心價值體系。

可以說“法律的修改是不可忽視的,也是不可知的。”而如果妳想要法律的審判,法律是明確的,妳必須用盡全力。“在程序和內容上符合法理,在事實和價值上尊重現實,是中國民法典立法的科學性。

擴展數據

我國編纂民法典的方法和技術也體現了科學立法。編纂民法典既不是壹部全新的民法,也不是現有法律的簡單匯編,而是對現有民法規範的修正和整合。

在編纂過程中,要對已經不適應現實需要的條文進行修改完善,對經濟社會生活中的新情況、新問題,特別是對人民過上美好生活的新期待、新要求,作出有針對性的新規定,這必然需要科學的研究和判斷。

民法典涵蓋了民法的原則、原理、規則、概念、制度、技術等法律要素,涵蓋了經濟社會活動的方方面面,與民事主體的物質生活、精神生活和社會生活密切相關。它不僅規模大,樣式新,而且涉及壹系列復雜而棘手的問題。

同時,由於我國仍處於全面深化改革的歷史階段,處於從工業社會向信息社會進而向智能社會的大變革時代,民法典的編纂必須在註重民事法律規範體系完整性和穩定性的前提下,保持適度的前瞻性和開放性,為不斷接受新的規範預留各種便利的接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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