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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場處罰的治安案件可以通過1民警調查詢問嗎?

當場處罰的治安案件,1民警無法調查查詢。

公安機關可以對與違反治安管理行為有關的場所、物品和人員進行檢查。檢查時,人民警察不得少於兩人,並應當出示工作證件和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核發的檢查證。關於當場處罰的規定如下:

1.執法人員當場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應當向當事人出示執法身份證件,並填寫預定格式和號碼的行政處罰決定書。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當場交付當事人;

2.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載明當事人的違法行為、行政處罰依據、罰款數額、時間、地點和行政機關名稱,並由執法人員簽名或者蓋章。執法人員當場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必須報行政機關備案;

3.當事人對當場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4.當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1)到期不繳納罰款的,每日加收罰款金額3%的滯納金;

(二)依法拍賣查封、扣押的財產或者劃撥凍結的存款抵繳罰款;

(3)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八十七條公安機關可以對與違反治安管理行為有關的場所、物品和人員進行檢查。檢查時,人民警察不得少於2人,並應當出示其工作證和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頒發的檢查證。確需立即進行檢查的,人民警察出示工作證件後,可以進行現場檢查,但在檢查公民住宅時,應當出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出具的檢查證明。

女性體檢應由女性工作人員進行。

第八十九條公安機關辦理治安案件,可以扣押需要作為證據使用的與案件有關的物品;被侵權人或者善意第三人合法占有的財產,不得扣押,應當登記。與案件無關的物品不得扣押。

扣押的物品應當與在場的見證人和扣押物品持有人核對清楚,當場制作清單壹式兩份,由偵查人員、見證人和持有人簽名或者蓋章,壹份交持有人,壹份備查。

扣押的物品應當妥善保管,不得挪作他用;不宜長期保存的物品,按照有關規定處理。發現與案件無關的,應當及時返還;經查證屬於他人合法財產的,登記後應當立即返還;六個月無人認領或者無法確定權利人的,公開拍賣或者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處理,所得收入上繳國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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