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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認定同居關系

同居關系的認定如下:

1.雙方連續穩定地共同生活;

2、當事人不以夫妻名義生活;

3.雙方未登記結婚,不屬於法律上的夫妻關系;

4.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群眾也認為是夫妻關系,但共同生活時,雙方或壹方不符合法定條件的;

5.《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實施以來,未經婚姻登記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認定為非法同居。

壹、同居證明如下:

在同居糾紛案件中,不可能對* * * *生活的所有事實都給出有力的證據,但必須給出必要的、基本的證據。例如:

1.雙方壹起旅行時甜蜜輕松的照片,證明雙方已經明確關系,親密無間;

2.結婚照,用以證明雙方已將對方視為自己的“愛人”或“配偶”;

3.收到雙方父母壹起旅遊的照片,證明雙方都申報了與父母的關系;

4.日記、電話、短信、郵件、信件中反映的雙方作為夫妻的稱謂和相互經濟關系,證明雙方已經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

5.雙方代表對方對外,* * *共同投資,* * *購買大件房產,為* * * *生活或對方事務支付勞務或費用的相關證明,用以證明雙方已將對方視為自己的經濟。

二、同居的原則如下:

1.單純解除同居關系的糾紛,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當事人申請解除同居關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同居雙方都是未婚男女,同居是對各自生活狀態的選擇。雖然不鼓勵,但也沒有明確禁止。因此,法律既不幹涉也不支持這種同居關系的存在和解除;

2.壹方請求解除有配偶者與他人共同生活形成的同居關系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而形成的同居關系,是明令禁止的行為。這種同居關系不同於壹般的未婚同居關系。當事人請求解除這種同居關系的,人民法院必須受理,依法解除。

3.因同居關系引起的財產分割、子女撫養糾紛向法院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受理;

4.人民法院應將事實婚姻視為合法婚姻。形成事實婚姻的截止日期是1994 2月1,也就是說雙方符合婚姻的本質要求。無論雙方共同生活了多長時間,也無論是前期共同生活還是某壹階段共同生活,都不壹定符合婚姻的必備要件,但只要在1994年2月1日之前具備了婚姻的必備要件,都認定為事實婚姻。

總之,只要不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群眾也認為是夫妻關系,但共同生活時,壹方或雙方不符合法定條件。或者《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實施以來,未經結婚登記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可以認定為非法同居。

法律依據

關於人民法院審理未經結婚登記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案件的意見

第壹條1986《婚姻登記辦法》3月5日實施前,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群眾也認為是夫妻關系的,壹方起訴至人民法院要求“離婚”,起訴時雙方符合法定結婚條件的,可以認定為事實婚姻關系;起訴時壹方或雙方不符合法定結婚條件的,應認定為非法同居關系。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壹千零四十九條男女雙方要求結婚的,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結婚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婚姻登記完成時,婚姻關系成立。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重新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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