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中的房屋租賃合同具有法律約束力,租賃雙方當事人應當表示自願和誠意,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合同內容合法,符合法律規定的形式;租賃關系的成立不得違反公序良俗,不得違反法律的強制性規定。
根據《民法通則》第壹百四十三條的規定,符合下列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有效:
(壹)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
(2)意思表示真實;
(三)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違背公序良俗。
二、出租人的義務是什麽?
出租人的義務是:
1.交付出租房屋的義務。出租人應按約定將租賃房屋交付承租人占有、使用和收益。
2.出租房屋的維修義務。出租人應當保持租賃房屋符合約定的用途。
3.出租房屋的維修義務。出租人應當履行租賃房屋的維修義務,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4.出租房屋權利瑕疵擔保義務。租賃房屋權利瑕疵擔保義務是指承租人在訂立合同時不知道租賃房屋存在權利瑕疵,出租人應當確保承租人在交付後不能因第三人主張對租賃房屋的權利而使用和受益的義務。
5.出租人保證租賃房屋安全的義務。提醒您,出租房屋的安全保障義務是指出租房屋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或健康。即使承租人在訂立合同時明知出租房屋質量不合格,承租人仍然可以隨時解除合同。
6.法律規定的其他義務。
3.房屋租賃合同有哪些內容?
房屋租賃合同的內容包括:
1.當事人的名稱和住所;
2.房屋的位置、面積、裝飾和設施;
3.租賃目的;
4.租賃期限;
5.租金和交付方式;
6.負責房屋修繕;
7.轉租協議;
8.合同變更和終止的條件;
9.違約責任;
10.雙方約定的其他條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