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物價部門的規定,出租人和承租人應遵循“誰用電,誰付費”的原則,按照總電表抄來的電量合理分攤供電部門收取的電費。出租人和承租人均安裝能準確反映總線損的分表的,線損按各分表用電比例分攤;如果主表後面的分表裝置不全,即出租方未安裝自用表,導致主表和分表之間的線損無法準確反映,則每個分表分攤的線損按照每月1 kWh確定,其余部分由出租方承擔;如果出租方和承租方都沒有配備電表,那麽出租方和承租方要考慮根據居住面積或人口、家用電器功率等因素合理分攤電表總費用。
樓主收取1元壹次是否違法?
樓主壹年收壹塊錢的電費,如果超過當地電價,是違法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力法》第四十三條規定,任何單位不得超越電價管理權限制定電價。供電企業不得擅自改變電價。第四十四條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在電費中收取其他費用;但是,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地方集資辦電收取額外電費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按照國務院的有關規定制定辦法。禁止供電企業在收取電費時收取其他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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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四百六十九條當事人可以采用書面形式、口頭形式或者其他形式訂立合同。書面形式是指合同、信件、電報、電傳、傳真以及其他可以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的形式。可以通過電子數據交換、電子郵件等方式有形地表達內容的數據電文。,並且可以隨時檢索,都被視為書面形式。
第四百七十條合同的內容由當事人約定,壹般包括下列條款:
(壹)當事人的姓名和住所;
(二)標的物;
(3)數量;
(4)質量;
(五)價格或者報酬;
(六)履行的期限、地點和方式;
(七)違約責任;
(八)解決爭議的方法。
當事人可以參照各種合同的示範文本訂立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