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證明:
某年某月某日某時,我在某地做某某事的時候,因為某某原因,無意間看到了某某所受的具體傷害。
以上屬實,否則願意承擔法律責任。
手印簽名:年月日。
申請工傷認定時,還應註意提交以下相關材料,具體如下:
1,暴力證明。因執行職務受到暴力傷害的,應當提交公安行政管理部門或者人民法院出具的證明材料;
2.因公外出證明材料。外出工作期間因工負傷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由用人單位出具外出工作證明材料;
3、事故責任認定材料。屬於機動車交通事故的,提交公安行政管理部門出具的事故責任結論證明材料;
4.因公共利益受到損害的證明。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的活動中受到傷害的,提交有關部門出具的證明材料;
5、舊傷復發的診斷證明材料。因公致殘或者因戰致殘的復員軍人舊傷復發的,提交《革命傷殘軍人證》和指定醫院舊傷復發的診斷證明;
6.客戶的身份證明。委托他人申請的,應當同時提交委托人的身份證明;
7、其他特殊情況需要提交的證明材料。
工傷認定的時限。
1.用人單位應當自職工受到事故傷害或者被診斷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工商登記的用人單位所在區、縣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2.用人單位未在規定時間內提出申請的,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工會組織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向工商登記的用人單位所在區縣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1,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2、工作時間前後在工作場所,從事與工作有關的準備工作或收尾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3.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因履行職責受到暴力和其他事故傷害的;
4.患有職業病的;
5.外出工作期間,因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機動車事故傷害的;
7.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