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巡遊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條例》。
第壹條為了規範巡遊出租汽車經營和服務,維護乘客、駕駛員和巡遊出租汽車經營者的合法權益,促進出租汽車行業健康發展,根據國家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從事巡遊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的,應當遵守本規定。
第三條偽裝出租汽車是城市綜合交通體系的組成部分,是城市公共交通的補充,為公眾提供個性化交通服務。優先發展城市公共交通,適度發展出租車。巡遊出租汽車的發展應當適應城市經濟社會發展,並與公共交通和其他客運服務相協調。
第四條巡遊出租汽車應當依法經營、誠實守信、公平競爭、優質服務。
第五條國家鼓勵巡遊出租汽車規模化、集約化、公司化經營。
第六條交通運輸部負責指導全國巡遊出租汽車管理工作。各省、自治區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在本級人民政府的領導下,負責指導本行政區域內的巡遊出租汽車管理工作。在本級人民政府的領導下,直轄市、縣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或者人民政府指定的其他出租汽車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簡稱出租汽車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具體實施巡遊出租汽車管理。
第七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車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經濟社會發展和人民出行需求,按照功能定位制定巡遊出租汽車發展規劃,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後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