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假設
小李帶著她六歲的兒子鄒去了市中心的公園。公園裏有壹個噴泉廣場。雖然邊上有個小警示牌,但還是有很多小朋友在水裏玩,於是鄒也進去和其他小朋友壹起玩。
結果小鄒在玩水時被噴發力很強的噴泉誤傷肛門,住院十多天。對於小鄒的意外,小麗心疼公園噴泉管理不當,應該承擔賠償責任。
那麽,小鄒事件中,兒童在公園噴泉玩水受傷,誰來承擔責任?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1198條:賓館、商場、銀行、車站、機場、體育場館、娛樂場所等經營場所的群眾性活動的經營者、管理人或者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民法》第26條:父母有撫養、教育和保護未成年子女的義務。成年子女有贍養、幫助和保護父母的義務。
個案分析
1,為公園。噴泉廣場免費向公眾開放,屬於公眾。公園管理者作為管理者,對噴泉負有管理責任。
(1)公園管理者應該知道,噴泉噴水時,如果噴發力過大,可能會對人體造成危險,所以設置噴泉時要考慮安全性。
(2)公園應在噴泉區設置顯眼的警示牌警示遊客,設置圍欄防止遊客入水,或安排管理人員在現場勸阻,防止不必要的危險發生。公園未充分行使管理職責,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的,應當承擔壹定責任。
2.對家庭成員來說。六歲未成年人小鄒屬於無民事行為能力人,認知能力有限。他缺乏噴泉可能造成自己身體傷害的認知可能性。
小麗作為監護人,有責任履行監護義務。小麗作為成年人,屬於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對小鄒進入噴泉玩水可能遇到的危險應有壹定的判斷能力。但小麗存在過失,允許小鄒進入噴泉玩水,導致事故發生,屬於未盡到監護責任,對小鄒的損害後果也應承擔壹定責任。
綜上,小鄒在公園噴泉玩水受傷,公園管理人和小李都應承擔相應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