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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有哪些最新的勞動法律法規?和之前的有什麽區別?

您好,勞動法修改前後的區別有:勞動法和勞動合同法是前法和後法,是舊法和新法的關系。根據立法法“新法優於舊法”的原則,勞動法與勞動合同法不壹致的,以勞動合同法為準;《勞動合同法》沒有規定,《勞動法》有規定的,適用《勞動法》的有關規定。《勞動合同法》突出了以下內容:壹是立法目的非常明確,即保護勞動者合法權益,加強勞動關系,構建和發展和諧穩定的勞動關系;二是解決目前用人單位和勞動者不訂立勞動合同的突出問題;三是解決短期合同問題。用人單位有自主權,勞動者可以自主選擇。《勞動合同法》是壹部比較完整的保護勞動者合法權益的法律,充分保障了勞動關系雙方的基本權利,保證了勞動關系雙方都有壹項基本權利。勞動者在就業中有自由流動和自主選擇的權利,用人單位有選人用人的權利,今後不允許對勞動者的流動進行特殊限制。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最基本的原則是提前告知。《勞動合同法》第39條、第40條、第41條與《勞動法》相關規定相比有較大調整,用人單位的用工自主權得到充分保障。過去有多種就業形式,包括正式工、臨時工、農民工、周轉工、農民。《勞動合同法》對用工形式進行了規範,明確規定了三種用工合同: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和以完成壹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簽約後壹個月內不簽約的,賠償員工工資的兩倍。《勞動合同法》對勞動合同的訂立作出了新的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應當在1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滿壹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超過1個月不滿1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向勞動者支付月工資的兩倍。違反規定,未與員工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應當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員工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簽訂合同時,不得扣押勞動者的居民身份證等證件,不得向勞動者收取財物。如果簽訂了無固定期限的合同,法律原因仍然終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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