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幫助電信詐騙犯罪的立案標準是什麽?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辦理電信網絡詐騙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意見等。認定和認定* * *共犯犯罪和主觀故意犯罪的標準如下:1。三人以上組成的實施電信網絡詐騙犯罪的相對固定的犯罪組織,應當依法認定為詐騙犯罪集團。對組織、領導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團所犯的全部罪行處罰。對犯罪集團的組織者、指揮者、策劃者和骨幹成員依法嚴懲。在犯罪集團中起次要、輔助作用的從犯,特別是在規定期限內投案自首,積極協助抓獲主犯,積極協助追捕的,應當依法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對於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以外的主犯,應當按照他所參與或者組織、指揮的全部犯罪處罰。所有犯罪包括可以查出具體詐騙金額的事實和可以查出詐騙短信發送數量、詐騙電話數量、詐騙信息頁面瀏覽量的事實。2.多人* * *實施電信網絡詐騙,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應對詐騙團夥參與期間實施的全部詐騙行為負責。在其參與的犯罪環節中起主要作用的,可以認定為主犯;起次要作用的,可視為從犯。上述“參與期間”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開始實施詐騙行為時起算。3.明知是電信網絡詐騙行為,具有下列情形之壹的,除法律、司法解釋另有規定外,以* * *罪論處:(1)提供信用卡、資金支付結算賬戶、手機卡、通訊工具的;(二)非法獲取、出售或者提供公民個人信息的;(3)制作、銷售或提供特洛伊木馬程序、釣魚軟件等惡意程序;(4)提供“偽基站”設備或相關服務;(五)提供互聯網接入、服務器托管、網絡存儲、通信傳輸等技術支持,或者提供支付結算等協助;(六)提供改號軟件、電話線路等技術服務時,發現主叫號碼已變更為境內黨政機關、司法機關、公共服務部門的號碼,或者境外用戶變更為境內號碼仍提供服務的;(七)提供資金、場所、交通、生活保障等幫助;(8)幫助轉移詐騙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套現或提取現金。上述“明知他人實施電信網絡詐騙犯罪”的規定,應當結合被告人的認知能力、過往經歷、行為次數和手段、與他人的關系、獲利情況、是否因電信網絡詐騙受過處罰、是否故意逃避偵查等主客觀因素綜合分析認定。4.招募他人實施電信網絡詐騙,或者制作、提供詐騙方案、術語表、語音包、信息等負有責任的。,應以詐騙罪論處。5.部分犯罪嫌疑人在逃,但不影響對已到案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犯罪事實的認定的,可以依法先行追究已到案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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