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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決議爭議案件的裁決指南

法律分析:公司決議包括股東(大)會和董事會解決的爭議。公司決議糾紛屬於商事糾紛,不同於民事糾紛。由於我國采取民商合壹的立法例,立法中客觀存在商法化、商法化現象。商事審判與民事審判在價值取向和審判思維上存在顯著差異。商事審判側重於維護交易效率、交易安全和程序正義,民事審判側重於保護當事人的實體正義,傾向於保護弱勢群體。1.公司未經股東大會決議為股東擔保,不影響擔保的效力;2.董事會決議被法院認定無效,不影響對外擔保的效力;3.股東大會決議有瑕疵。只要對外的表示行為不是無效的,公司就應該受到其表示行為的限制;4.法院只審查股東大會決議的程序和內容是否違法,不審查決議所依據的事實是否真實;5.實際控制公司的股東虛構的公司股東會及其決議無效;6.未經股東大會決議同意,股東無權要求公司分配股利;7.股東就股東大會決議已經解決的事項向法院提起訴訟,不屬於依法應當支持的,應當責令當事人遵守和執行股東大會決議;八、股東大會在沒有明確標準的情況下,處罰股東決議無效的範圍;九。公司瑕疵決議被撤銷、無效或不存在後對股權轉讓的影響。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六條設立公司,應當依法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設立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設立條件的,由公司登記機關分別登記為有限責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不符合本法規定的設立條件的,不得登記為有限責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設立公司必須經批準的,應當在公司登記前依法辦理批準手續。公眾可以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查詢公司登記事項,公司登記機關應當提供查詢服務。

第十六條公司向其他企業投資或者為他人提供擔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規定,由董事會或者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決定;公司章程對投資總額或者擔保總額以及單個投資或者擔保金額有限額規定的,不得超過規定的限額。公司為公司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提供擔保的,必須經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決議。前款規定的股東或者受前款規定的實際控制人控制的股東,不得參與前款規定事項的表決。表決由出席會議的其他股東所持表決權的半數以上通過。

第十三條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由董事長、執行董事或者經理擔任,並依法登記。公司法定代表人變更的,應當辦理變更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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