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我們需要明確有限公司的基本定義。有限公司是由股東出資設立的企業法人,股東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公司成立之初,股東通常需要確定其認繳的出資額,並在公司章程中明確記載。
關於實繳出資,我國《公司法》及相關法律法規有明確規定。根據《公司法》規定,股東應當按時足額繳納公司章程規定的各自所認繳的出資額。這意味著,股東認繳出資後,應當按照約定的時間和數額實際繳納出資。
但值得註意的是,近年來我國對公司註冊資本制度進行了改革,實行註冊資本認繳登記制。在這種制度下,當公司成立時,股東不再需要壹次性繳納所有出資,而是允許分期繳納。但這並不意味著股東可以不足額繳納出資,而是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內按照約定繳納。
此外,雖然註冊資本認繳登記制度降低了公司設立的門檻,但股東仍需承擔未足額繳納出資所產生的法律責任。如果股東未按約定繳納出資,公司和其他股東有權要求其履行出資義務,甚至可能面臨法律訴訟的風險。
總而言之:
有限公司股東應當在設立公司時確定所認繳的出資額,並在規定的期限內按照約定實際繳納出資。雖然我國實行註冊資本認繳登記制度,允許股東分期繳納出資,但股東仍需承擔未足額繳納出資所產生的法律責任。因此,有限公司需要實際繳納其出資額,但繳納的方式和期限有所調整。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28條規定:
股東應當按照公司章程的規定,按時足額繳納各自所認繳的出資額。股東以貨幣出資的,應當將出資足額存入有限責任公司在銀行開設的賬戶;以非貨幣財產出資的,應當依法辦理財產權轉移手續。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80條規定:
以發起設立方式設立股份有限公司的,註冊資本為在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全體發起人認購的股本總額。發起人認購的股份未繳足前,不得向他人募集。
以募集方式設立股份有限公司的,註冊資本為在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實收股本總額。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決定對註冊資本實繳額和註冊資本最低限額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