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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過法律程序采取離婚的步驟

法律分析:1。法院發起的離婚訴訟的起訴階段。

起訴離婚需要準備很多材料,包括證明訴訟當事人(原、被告)資格的證據;證明婚姻關系破裂的證據;壹方撫養子女合適的證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有* * *財產的證據,詳情和投訴可咨詢律師。離婚案件的起訴,是指壹方依法向人民法院請求解除與另壹方的婚姻關系。起訴離婚案件時,起訴人應向人民法院提交起訴狀及副本。人民法院決定受理此案,離婚訴訟隨即開始。

2.法院發起的離婚訴訟的審理階段。

審前準備階段:人民法院收到起訴狀後,經審查,應當在7日內立案,並在立案後5日內將起訴狀副本送達被告,被告在收到起訴狀副本後15日內提出答辯狀;法官審查訴訟材料,進行調查,收集證據;人民法院應當更換不符合起訴或者應訴條件的當事人,並通知符合條件的當事人參加訴訟;根據當事人的訴訟請求,進行訴訟保全或者先行支付。

調解階段:人民法院受理離婚案件後,應先對當事人進行調解,使當事人消除分歧,相互理解,從而達成離婚或和解協議。達成和解協議的,人民法院將記錄該協議,壹般不出具調解書;達成離婚協議的,人民法院應當制作調解書,由審判人員和書記員簽名,加蓋人民法院印章。調解書與判決書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審判階段:人民法院調解不成,將開庭審理。將開庭日期在開庭三日前通知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開庭前,書記員應當查明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是否到庭,宣布法庭紀律。法官核對當事人,宣布案由,宣布法官是否回避;之後開始法庭調查,詢問當事人及其陳述;告知當事人權利義務,詢問證人,宣讀未到庭證人證言;詢問鑒定人,宣讀鑒定結論;出示書證、物證、視聽資料;閱讀審訊記錄。接著,法庭辯論開始,原告及其訴訟代理人發言,被告及其訴訟代理人發言,雙方互相辯論。

3.法院發起的離婚訴訟的判決階段。

根據審理情況,應當再次進行調解。如果調解失敗,將立即宣判。人民法院應當公開宣判。當庭宣判的,應當在十日內送達判決書;定期宣判的,宣判後立即下達判決書。離婚案的壹審程序已經結束。如果壹方不服判決,他可以向上壹級法院提起二審訴訟。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壹千零七十六條夫妻自願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並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

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願離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對子女撫養、財產和債務處理等事項的協商壹致意見。

第壹千零七十九條夫妻壹方要求離婚的,有關組織可以進行調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準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壹,調解無效的,應準予離婚:

(壹)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的;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三)賭博、吸毒等不良嗜好;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兩年的;

(五)其他導致婚姻關系破裂的情形。

壹方被宣告失蹤,另壹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準予離婚。

人民法院裁定不準離婚後,雙方分居滿壹年,壹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準予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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