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根據我國相關法律規定,交通肇事逃逸的認定標準為:1,行為人明知發生交通事故而駕車或者棄車逃離事故現場的情形;2.行為人報案後未履行現場等待的,棄車離開事故現場後返回;3.肇事者將傷者送至醫院,卻不報案,無故離開醫院;4.肇事者把傷者送到醫院,卻給傷者留下了假名字;5.犯罪人在警方調查期間逃跑的情況;6.在對交通事故當事人進行調查期間,他逃逸了。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壹百三十三條。
違反交通管理法規,發生重大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肇事後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逃逸致人死亡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壹百零壹條
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的規定,發生重大交通事故,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吊銷機動車駕駛證。發生交通事故後逃逸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吊銷機動車駕駛證,終身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修訂後的通知》第四條。第壹款對普通犯罪的量刑
(壹)交通肇事罪
1.構成交通肇事罪的,可以根據下列不同情況,在相應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1)致人重傷、死亡或者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可以在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2)對交通肇事後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的,可以在三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3)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可以在七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2.在量刑起點的基礎上,可以根據事故責任、致人重傷、死亡的人數或者財產損失的數額,以及逃逸等其他影響犯罪構成的犯罪事實,增加處罰數額,確定基準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