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道路貨運車輛總質量最多不得超過49噸;
2、2軸汽車重量不得超過18噸,3軸汽車不得超過27噸,6軸及以上汽車不得超過49噸。
超載是指運輸工具的實際裝載量超過核定的最大允許限量。
超限運輸車輛是指有下列情形之壹的貨物運輸車輛:
1,貨物總高度離地4米以上;
2.貨物總寬度超過2.55米;
3.貨運總長超過18.1m;
4.總質量超過18000千克的雙軸卡車;
5、三軸貨車,貨物總質量超過25000公斤;總質量超過27,000千克的三軸汽車列車;
6.總質量超過365,438+0,000千克的四軸卡車;四軸汽車列車,總貨物質量超過36000公斤;
7、五軸汽車列車,其貨物總質量超過43000千克;
8、六軸及六軸以上汽車列車,貨物總質量超過49000公斤,其中拖拉機傳動軸為單軸,貨物總質量超過46000公斤。
車輛超載和超限的區別:
1、超載超限標準的技術參數不同:超載標準的技術參數是根據車輛的載重量來確定的,比如裝載質量小於1000 kg的小型汽車超載1200kg;超限標準的技術參數根據公路設計技術標準確定,不同等級公路的設計荷載限值標準不同;
2.超載和超限的對象不同:雖然都表現為超重、超高、超寬、超長,但超載既包括貨物裝載,也包括旅客超載;但是超限只存在於貨物運輸中,客運中沒有超限的規定。
綜上所述,超載是指運輸工具的實際裝載量超過核定的最大允許限量。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二條
公路客運車輛載客超過額定乘員的,處以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超過額定乘員20%或者違規載貨的,處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
貨運機動車超過核定載質量的,處以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超過核定載質量30%以上或者違反規定載客的,處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
有前兩款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予以拘留,直至消除違法狀態。
運輸單位的車輛有本條第壹款、第二款規定情形,經處罰後不改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處以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