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保險條例實施細則》修訂草案
第五章疾病、非因工負傷和非因工致殘待遇的規定
第十六條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連續醫療期不滿6個月的,根據《勞動保險條例》第十三條第(二)項的規定,由行政部門或者企業用人單位按照下列標準支付病假工資:本企業工齡不滿2年的,為本人工資的60%;滿2年不滿4年的,為工資的70%;滿4年不滿6年的,為工資的80%;滿6年不滿8年的,為工資的90%;完成8年及以上的,為本人工資的100%。
第十七條職工因病或非因工負傷停止工作6個月以上的,根據《勞動保險條例》第十三條第(二)項的規定,停發病假工資,每月的因病或非因工負傷救濟費在勞動保險基金項下支付。標準如下:本企業工齡不滿1年的,繳納本人工資的40%;達到1年但不滿3年的,為本人工資的50%;三年及以上,為本人工資的60%。這筆救濟金壹直支付到妳能工作或被確定為殘疾或死亡。
第十八條職工工資低於本企業平均工資的,在領取疾病或者非工傷救濟金時,領取的救濟金低於本企業平均工資40%的,按照平均工資的40%發放,但不得高於本人工資。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
第五章工傷保險待遇
第三十條職工在工作中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的,享受工傷醫療待遇。
工傷職工治療工傷,應當在簽訂服務協議的醫療機構就醫。在緊急情況下,他們可以去最近的醫療機構進行急救。
工傷治療所需費用符合工傷保險診療項目目錄、工傷保險藥品目錄和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準的,從工傷保險基金中支付。工傷保險診療項目目錄、工傷保險藥品目錄和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準由國務院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會同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等部門規定。
工傷職工住院治療的夥食補助費,以及醫療機構出具並報經辦機構批準的證明,工傷職工到統籌地區外就醫所需的交通、住宿費用,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基金支付的具體標準由統籌地區人民政府規定。
工傷職工治療非工傷引起的疾病,不享受工傷醫療待遇,按基本醫療保險辦法處理。
工傷職工到簽訂服務協議的醫療機構進行工傷康復治療的費用,符合條件的,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