愛是我們每個人生命中最美好的東西和記憶。隨著現代社會的開放,愛情已經不僅僅局限於男女見面,拉手親臉,還包括戀愛同居是壹件很平常的事情。但在戀愛同居期間,雙方形成並確認了戀愛關系,無形中也形成了特定關系。雙方無論什麽原因分手後,付出的壹方都會向對方索要回來,其中涉及的資產涉及到很多法律關系,比如送人、同居、花錢等。
壹、相關法律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間借貸的司法解釋》第十七條的規定,如果涉及資金的雙方只是普通的同事或者朋友關系,主張權利的壹方也可以只憑轉賬給對方的憑證,就可以認定為法律意義上的借貸關系。如果被告能拿出足夠的證據證明這些資產不是借貸關系,而是用於兩人在同壹生活期間的日常消費,否則主張權利的壹方應根據借款合同的相關規定向當地法院提起訴訟。壹般戀愛期間微信轉賬的金額會有壹些特殊的數字,比如520,1314,很明顯的說明雙方之間的財物是贈與,但是如果涉及金額比較大,也沒什麽特別的。當然也不能排除男女雙方同居導致的生活費問題。
第二,給與借的區別。戀愛的時候妳嫉妒我,雙方在金錢上也沒有分過彼此。這是現實生活中的壹個案例。但是分手後,想想這段愛情的代價,就沒那麽容易了。兄弟要算賬?更何況陌生人和家人之間需要理性對待,愛情也是壹樣。戀愛過程中產生的金錢交換最好有明確的目的,但必須有證據證明這是夫妻間的贈與,比如520的紅包,代表壹生的數字。這些是禮物的代表性證據。不能因為怕丟面子而不好意思讓對方寫欠條或者留下證據,這樣最後可能會失去自己。
因此,邊肖建議男女雙方在戀愛期間住在壹起。如果雙方金額較大,最好在第三方見證下進行書面約定,明確責任劃分,避免債務糾紛對雙方感情生活的影響。如果他們最終沒有走向婚姻殿堂,可以在財產問題上證明,在法律層面會有幫助,也不需要因為財產分割不清而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但如果真的出現房產問題,還是應該通過法律手段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壹百二十三條繼承開始後,按照法定繼承辦理;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或者遺贈;有遺贈扶養協議的,按照協議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