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我國現行法律,親屬無權拒絕作證。如果不舉報,可能會被追究刑事責任。《刑事訴訟法》第四十八條規定:“凡是知道案件情況的人,都有作證的義務。身體或精神有缺陷或智力不能辨別是非、不能正確表達的人,不能成為證人。”近日,河北省高級人民法院發布的《人民法院量刑指導意見(試行)實施細則》,將親屬舉報與犯罪嫌疑人量刑相結合。“被告人的親屬檢舉被告人犯罪,提供被告人藏匿地點或者帶司法人員抓捕被告人,以及有其他協助司法機關偵破案件、抓捕被告人情形的,可以酌情減輕被告人基準刑20%以下。”這種符合現行法律理念的鼓勵行為,卻被指責違背了基本的人類倫理。學術界和實務界很多人再次提到了“藏親”制度。南開大學法學院副院長侯欣壹認為,在大義滅親和隱瞞親人之間的選擇,其實是個人感情和國家利益發生矛盾時的不同選擇。“儒家從家庭開始培養人的道德,強調父子、夫妻、兄妹之間的壹般倫理規範。‘藏親’制度維護的正是這種基本的道德情感。”“我們現行的法律提倡把義放在家庭成員之上,重視公民個人對國家的義務和感情。”侯欣壹說,但這要建立在公民對家屬的感情上。“壹般刑事犯罪沒有必要犧牲公民個人的家庭感情和親人。".其實很多國家的法律都有隱瞞制度,親屬有權拒絕作證。英美法系規定,不能強迫夫妻發表對配偶不利的言論;大陸法系的德國和日本的刑法典規定,親屬和壹定範圍內的關系密切的人,有權拒絕作出不利於親屬的陳述,窩藏可以減輕或者免除處罰。近年來,學術界主張可以部分實行“親屬相瞞”原則。比如近親屬可以不作證不舉報,可以對偵查機關的詢問保持沈默。但也有觀點認為,這將不利於打擊犯罪,增加破案難度。王兆豐認為,這個理由“就像我們說刑訊逼供是兩害相權取其輕,不能以此為由否定‘藏親戚’的可行性。”“這是調查機構不自信的表現。”侯欣壹說:“如果近親屬保持沈默,案子就不會破了?偵查技術日新月異,他們的沈默不應該成為案件偵破的障礙,也不應該成為否認隱瞞親屬的借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