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解析:訴訟時效與訴訟時效的區別:訴訟時效是指民事權利被侵害的權利人在法定時效期間內未行使權利,時效期間屆滿,人民法院不再保護該權利人的權利。預定期間是指某項民事實體權利依法存在的期間。權利人在此期間內未行使相應民事權利的,將導致法定期間屆滿時該民事權利消滅。1.訴訟時效,又稱消滅時效,是針對請求權的。預定期間是針對形成權的。2.訴訟時效過去後,請求權仍然存在。但相對人獲得“時效後抗辯權”。過了預定期限,形成權消滅。3.訴訟時效期間是具有中斷、中止和延長的可變期間,而訴訟時效期間是恒定期間。比如,甲欠乙錢:甲與乙訂立借款合同時,乙方對合同有壹些嚴重的誤解。根據合同法規定,有嚴重誤解的合同是可撤銷合同,撤銷權可以在他們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誤解之日起壹年內行使。因此,對乙方而言,可行使的解約權為65,438+0年,這65,438+0年為預定期間。過了這個期限,就不能行使撤銷權了。這壹時期不能中斷、暫停和延長。還款期限屆滿後3年內乙方未進行追索的,該債權在3年屆滿後成為自然債權,法律不再保護。由於法律原因,該期限可能會暫停或延長。
所以,這個例子說明,訴訟時效期間和訴訟時效完全是兩個概念。
法律依據:《民法典》第188條?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時效期間為三年。法律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訴訟時效期間從債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和債務人知道之日起計算。法律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但是,自權利被損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特殊情況下,人民法院根據權利人的申請,可以決定延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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