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次拍賣:標的物的第壹次拍賣稱為“壹次拍賣”,壹次拍賣的起拍價由法院根據評估報告並參考債權人與債務人的債務糾紛確定。
第二次拍賣:第壹次拍賣後,第二次拍賣稱為“二次拍賣”。壹般情況下,第二次拍賣的起拍價最高會比第壹次拍賣降低20%。
賣出:在第壹次拍賣和第二次拍賣都中止的情況下,標的物才會被賣出,從拍賣次數上可以理解為“三次拍賣”。可變售價壹般是第二次拍賣的拍賣價格(不降價)。需要註意的是,在出售期間必須全額支付定金才能參與拍賣。
第二,拍賣周期的區別
壹拍兩拍拍賣期:拍賣期為24小時。拍賣結束前,如果最後5分鐘有人出價,則自動延時5分鐘(直到最後5分鐘無人出價)。
拍賣銷售期:拍賣期為60天,從開始銷售到結束銷售。如果有人在60天的競價期內的任何時間出價,賣出期會立即縮短到24小時。
保證金:參與競拍需要凍結自己賬戶中的資金作為競拍的保證金,壹般為起拍價的10%-20%左右。
如果拍賣成功,凍結的保證金將自動轉入法院指定的賬戶;如果拍賣失敗(報名競價失敗,競價失敗),凍結保證金自動解凍。
需要註意的是,拍賣成功後,拍賣尾款必須在法院規定的5-15個工作日內支付。逾期不交視為後悔,拍賣保證金不予退還。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拍賣、變賣財產的規定第三條人民法院應當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拍賣機構拍賣被執行人的財產,並監督拍賣機構拍賣,法律、司法解釋另有規定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拍賣、變賣民事執行財產的規定》第四條人民法院應當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評估機構對拍賣財產的價格進行評估。如果財產價值較低或者按照通常的方法很容易確定價格,可以不進行評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