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擴大了遺產的範圍,從羅列、底層到總結或排除;
2.增加了喪失繼承權赦免制度;
3.修改遺囑效力規則,刪除公證遺囑優先的規定;
4.新增的打印遺囑、視頻遺囑為法定遺囑;
5.擴大繼承人範圍,侄子可以代位繼承;
6.增設物業經理制度。
繼承需要的材料如下:
1,被繼承人死亡證明(如醫院死亡通知書、骨灰證明、火化證明等。)、身份證、戶口本等。;
2.被繼承人留下的財產證明,如房產證、存單、股票等。如遺產在香港,須提供香港遺產稅署發出的遺產清單;
3、繼承人的身份證、戶口簿、結婚證;
4.親屬關系證明(表格可從公證處網站下載,死者檔案所在單位人事部門出具意見並蓋章;沒有單位的,由社區工作站和街道辦事處出具意見並蓋章。因特殊情況不能提供的,可由繼承人檔案所在單位人事部門或社區工作站或街道辦事處出具意見並蓋章,提供相應證明);
5.繼承人因特殊情況不能親自到公證處的,應提供經過公證的授權委托書。
6.公證員認為應當提供的其他證明材料。繼承人或者被繼承人居住在香港、澳門的,上述材料應當經司法部或者澳門有關機構委托的香港律師認證,並經中國法律服務有限公司確認;繼承人或者被繼承人居住在國外的,上述材料應當經中國駐該國使領館認證。
綜上所述,要正確理解這壹新規定,首先要知道我國法定繼承人制度中壹直存在著順序的規定,民法典的繼承並沒有改變這壹順序的規定。根據《民法典》的規定,第壹繼承人為配偶、子女、父母,第二繼承人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侄子、侄女、外甥、外甥女也可以繼承遺產。新規:在第二順位繼承人、兄弟姐妹均已去世的情況下,本應由兄弟姐妹繼承的遺產,可以由侄子、侄女、侄女繼承。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壹百二十八條
被繼承人的子女先於被繼承人死亡的,代位繼承人是被繼承人的子女的直系子孫。
被繼承人的哥哥、姐姐先於被繼承人死亡的,代位繼承被繼承人的哥哥、姐姐的子女。
壹般來說,代位繼承人只能繼承代位繼承人有權繼承的遺產份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