傳票是出庭的預先通知;法院在具體程序和訴訟開始時發出的書面通知,也是指會計工作中登記賬目的憑證,傳票與會計憑證同義。有現金收入、現金支出和轉賬憑證。《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壹百四十四條規定,被告人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決。
被法院起訴的處理方式:
1,簽收法院送達的各類訴訟文書,包括應訴通知書、開庭傳票、舉證通知書等。有的被告拒絕簽收法院的法律文書,有的故意避開法院工作人員。其實這些行為只會給人留下妳理虧的印象,官司是不可能避免的。
拒絕簽收的,法院工作人員可以留置送達;妳躲了,法院可以公告送達,訴訟繼續。只有主動簽收法院的各種文件,才能及時知道法院對審判活動的安排,知道誰起訴妳什麽,知道對方起訴的具體內容,有針對性的做好準備。
2.妳可以自己進行訴訟,也可以根據需要委托壹至二名訴訟代理人。委托代理人代理訴訟的,應當向法院提交授權委托書。自然人的授權委托書應當由委托人簽名或者蓋章;法人的授權委托書應由法定代表人簽字並加蓋公章。委托書應當載明委托事項和權限。
3.提交辯護。根據法律規定,被告應當在收到起訴狀副本後15日內提交答辯狀。在起草答辯狀時,要註意兩點:壹是針對性,可以針對對方的壹項主張或對方訴狀中的壹項或多項事實理由;第二,有理有據,要用事實來反駁對方的指控。
有些訴狀雖然文筆高明,催人奮進慷慨大方,但並沒有針對對方的指控擺事實講道理,只是壹味地譴責對方,效果並不好。在答辯中,可以承認原告的請求,也可以反駁。如果妳認為對方在糾紛中也有違約行為或者侵犯了妳的合法權利,也可以提起反訴。
4.收集並提交證據。壹定要詳細閱讀法院的舉證通知書,嚴格按照法院的要求舉證。關於這方面的問題,請參考如何收集和提交證據。
5.按時出席庭審。法庭是訴訟雙方面對面直接講道理的地方,所以有“法庭上見”的說法。參加庭審可以向法官闡明自己的立場,了解對方的詳細情況。即使不出庭,法院也可以缺席審判。因客觀原因確實不能按時出庭的,可以向法院申請變更開庭日期。
6.對法院的裁定和判決不服的,要及時上訴。裁定的上訴期為10天,判決的上訴期為15天,自收到裁定和判決的次日起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