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含義
從法律的角度來看,保險利益是保險合同的有效要件。投保人、被保險人與保險標的沒有保險利益的,保險合同不具有法律效力。主要包含兩個具體含義:
1.只有那些對保險標的有保險利益的人才有資格投保。
2.是否存在可保利益是判斷保險合同能否生效的依據。
保險利益是指投保人對保險標的具有某種合法的經濟利益。有兩層意思:
1.對保險標的具有可保利益的人有資格成為投保人。
2.保險利益是確定保險合同效力的基礎。這個所謂的保險利益原則的內涵。
二、具體構成
具體構成需要滿足三個條件:
1.合法性:具有法律認可和法律保護的利益。
2.確定性:被保險人或被保險人對保險標的的利益必須得到確認或可以確定,才能構成保險利益。(也可以表述為:必須是經濟上已確認或可辨認的利益。)
3.可計算性:它具有可以用貨幣計算和估價的好處。
第三,構成要素
保險利益是保險法律關系的重要內容。保險利益是保險合同有效成立的壹個重要因素。保險合同的效力必須基於被保險人對保險標的的可保利益,具體構成需要滿足三個要件:
(1)保險利益必須是法益。在英國,壹般稱之為“被保險人與保險標的之間的關系為法律所承認。”保險利益作為投保人或被保險人享有的利益,必須符合法律法規,符合社會公眾的利益,得到法律的認可和保護。對於非法利益,如因違反良好習慣而產生的利益,無論申請人是善意還是惡意,任何人對通過腐敗、盜竊或欺詐等非法手段獲得的財產都沒有可保利益,因為這些利益違反法律和公共利益。
(2)保險利益必須具有經濟價值,才能使計算基本合理。如果損失不是經濟利益,就無法計算。如所有權、債權、擔保權益等。,以及精神創傷、政治打擊等。,難以用金錢衡量,所以不構成保險利益;
(3)保險利益必須是可確定和可實現的。“確認利益”是指被保險人已經確認保險標的的現有利益或者由現有利益產生的預期利益。所謂“可實現”,是指它是壹種事實上的經濟利益,或者是壹種客觀利益。可保利益可以是現有利益和直接利益,也可以是預期利益和間接利益。現有的利益很容易確定,而預期的利益往往會引起糾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