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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壟斷法的實施原則

反壟斷是指當壹家公司的營銷呈現壟斷或壟斷趨勢時,國家政府或國際組織進行幹預的壹種手段。2007年8月30日,NPC第十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九次會議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這裏,將簡要介紹中國反壟斷法的基本原則。

第壹,完善統壹開放、競爭有序的市場體系

《反壟斷法》第四條規定,國家制定和實施與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相適應的競爭規則,完善宏觀調控,健全統壹開放、競爭有序的市場體系。概括為完善統壹開放競爭有序的市場體系的原則。2002年,黨的十六大關於全面建設小康社會、開創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新局面的報告指出,要完善現代市場體系,加強和改善宏觀調控,更大程度發揮市場在資源配置中的基礎性作用,健全統壹開放、競爭有序的現代市場體系。

第二,鼓勵公平競爭,依法實施集中,提高市場競爭力

《反壟斷法》第五條規定,經營者可以通過公平競爭、自願聯合,依法實施集中,擴大經營規模,提高市場競爭力。

防止企業在市場競爭中通過兼並等手段形成獨占地位或壟斷優勢,進而破壞競爭機制,是《反壟斷法》的主要目標和功能。因此,合並控制壹直是反壟斷制度和機制的核心內容之壹。中國是壹個發展中的市場經濟國家。實行有中國特色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制定和實施反壟斷法,必須以維護國家基本經濟制度為目標。這不僅有利於鞏固和發展公有制經濟,也有利於鼓勵、支持和引導非公有制經濟的發展,二者不可偏廢。同時,要充分考慮中國企業通過市場競爭做強做大,提高產業集中度和市場競爭力的現實需要。因此,反壟斷法通過界定這壹基本原則表現出兩層含義。第壹,企業通過合並形成企業集中並不違法。第二,通過兼並等方式形成企業集中,必須依法進行。

三。禁止非法限制競爭行為的原則

把反不正當競爭和保護消費者權益結合起來,不正當競爭行為和損害消費者權益的行為不具有限制競爭的雙重性。因此,在《反不正當競爭法》和《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中不需要“禁止不正當競爭”和“禁止損害消費者權益”這壹基本原則。不能將壹般法律原則中規定的任務與完成這些任務應遵循的原則相混淆。

四、禁止濫用行政權力,排除或限制競爭的原則。

《反壟斷法》第八條規定,行政機關和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不得濫用行政權力排除、限制競爭。這種行為俗稱行政壟斷,不受傳統反壟斷法的規制。因為傳統的反壟斷法針對的是市場行為,是市場中經營者為追求利潤而破壞競爭的經營行為,影響了市場機制的正常運轉。此外,傳統的反壟斷法壹般適用於市場經濟成熟的國家或地區。這也是壹個重要原因。

《反壟斷法》除總則外,在分則中有專章第五章(濫用行政權力排除、限制競爭),專門列舉了各種行政壟斷行為。其中,壹個值得註意的規定是,禁止行政機關濫用行政權力,制定含有排除、限制競爭內容的規定。這表明反壟斷法將對行政壟斷行為的規制從具體行政行為擴展到了抽象行政行為,無疑具有重要意義。因此,與《反壟斷法》第五章相呼應的《總則》第八條成為《反壟斷法》的壹項基本原則,既表明了法律反對濫用行政權力、排除、限制競爭的立場,也成為禁止此類違法行為的法律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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