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贈與行為的構成要件有哪些?對雙方演員有什麽要求?

構成條件:形成贈與合同,贈與人將其財產無償贈與受贈人,受贈人同意接受。

要求:雙方行為。贈與合同只有在雙方對意思表示壹致的情況下才能成立。如果贈與人表示贈與,但受贈人不接受,則合同不能成立,因此不同於贈與的單方行為。

贈與合同可以發生在個人與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個人之間。贈與的財產不限於所有權的轉移,如抵押權、地役權的設立,可以作為贈與的標的。

“贈與”是贈與人將其財產無償贈與受贈人,受贈人表示接受的行為。這種行為的本質是財產所有權的轉移。壹般來說,贈與行為應當通過法定程序完成,即簽訂贈與合同(口頭合同等形式)。

在法律術語中,這種合同被稱為約定合同。顧名思義,只要“答應”就可以“成立”。基於合同的承諾,贈與人將來可以取得的財產,雖然在他作出遺囑表示時並未實際取得,但也可以成為贈與合同的“標的”。贈與是指單方轉讓“標的物”,不支付利息,也不償還本金。

擴展數據:

贈與合同的性質:

1,雙方行為。贈與合同只有在雙方對意思表示壹致的情況下才能成立。如果贈與人表示贈與,但受贈人不接受,則合同不能成立,因此不同於贈與的單方行為。

2.它吸收了允諾合同和實踐合同的合理因素。允諾行為大多數國家繼承羅馬法的傳統,規定贈與合同在雙方同意時成立,無需等待贈與的交付,這是壹種承諾行為。

3.自由行為。受贈人原則上不承擔因贈與合同而產生的義務,但合同中雙方約定的附條件義務除外,因此屬於單方合同。

結婚禮物:

結婚禮物是指丈夫或其父母給予的禮物。這種制度在帝國時期非常盛行。因為根據《民法》的規定,沒有夫權的婚姻中夫妻是不能互相繼承的,如果妻子先於丈夫死亡或者由於妻子的過錯而解除婚姻,丈夫可以得到妻子的嫁妝。

如果丈夫先去世或因丈夫的過錯而解除婚姻,妻子沒有平等的權利。設置結婚禮物的目的就是為了平衡這種不公平的狀態,而且因為基督教禁止離婚,維護家庭組織的穩定,所以結婚禮物和婚姻資本壹樣,也起到了補貼家庭和日常開銷的作用。

所以逐漸形成父母也給兒子設置了婚姻和贈與的責任。在查士丁尼時代,婚姻的贈與在本質上已經是婚姻資本的對應物,明確規定父母設定的義務與婚姻資本相同,並不免除對兒子的解放。

贈與稅:

指對贈與財產征收的稅。這是壹種財產稅。贈與稅主要是為了防止財產所有人為了逃避遺產稅,在生前將財產贈與他人。為此,許多國家通常采取同時征收遺產稅和贈與稅的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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