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報告是否及時準確,直接影響國家的科學決策和調控。《傳染病防治法》規定,各級政府有關主管人員和從事傳染病醫療、衛生防疫、監督管理的人員,不得隱瞞、謊報或者授意他人隱瞞、謊報疫情。同時規定,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及時、如實報告和公布疫情,並可以授權省、自治區、直轄市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及時、如實報告和公布本行政區域的疫情。
《傳染病防治法》規定,發生傳染病暴發、流行時,當地政府應當立即組織力量進行傳染病防治,切斷傳染病傳播途徑;必要時,經上壹級地方政府決定,可以采取下列緊急措施:限制或者停止集市、集會、戲劇表演或者其他人員聚集的活動;暫停工作、業務或課程;臨時征用房屋和交通工具;關閉被傳染病病原體汙染的公共飲用水源。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五條。在傳染病暴發、流行時,國務院有權在本行政區域內緊急調動人員或者儲備物資,並根據疫情控制的需要,臨時征用房屋、車輛和相關設施、設備。對緊急調動人員的,按照規定給予合理報酬。臨時征用房屋、車輛及相關設施設備的,應當依法給予補償;能退回的,應當及時退回。
《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第五十二條* * *履行統壹領導職責或者組織處置突發事件的人民政府,必要時可以向單位和個人征用應急救援所需的設備、設施、場地、車輛等物資,請求其他地方人民政府提供人力、物力、財力或者技術支持,要求生產、供應生活必需品和應急救援物資的企業組織生產、保障供應,要求提供醫療、交通等公共服務。履行統壹領導職責或者組織處置突發事件的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協調交通運輸經營單位,優先運送物資、設備、工具、應急救援人員和受突發事件影響的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