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
第三條本法規定的傳染病分為甲類、乙類和丙類..甲類傳染病是指鼠疫、霍亂。乙類傳染病是指病毒性肝炎、細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傷寒和副傷寒、艾滋病、淋病、梅毒、脊髓灰質炎、麻疹、百日咳、白喉、流行性腦脊髓膜炎、猩紅熱、流行性出血熱、狂犬病、鉤端螺旋體病、布魯氏菌病、炭疽、流行性和地方性斑疹傷寒、流行性乙型腦炎、黑熱病、瘧疾等。丙類傳染病是指結核病、血吸蟲病、絲蟲病、包蟲病、麻風病、流行性感冒、流行性腮腺炎、風疹、新生兒破傷風、急性出血性結膜炎、除霍亂、痢疾、傷寒、副傷寒以外的感染性腹瀉。國務院可以根據情況增加或者減少甲類傳染病病種,並予以公布;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可以根據情況增加或者減少乙類、丙類傳染病病種,並予以公布。
第四條各級政府領導傳染病防治工作,制定傳染病防治規劃,並組織實施。
第五條各級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對傳染病防治工作實施統壹監督管理。各級各類衛生防疫機構按照專業分工,承擔職責範圍內的傳染病監測和管理工作。各級各類醫療衛生機構承擔職責範圍內的傳染病防治任務,並接受有關衛生防疫機構的業務指導。軍隊傳染病防治工作依照本法和國家有關規定辦理,由中國人民解放軍衛生主管部門監督管理。
第六條與傳染病防治和國境衛生檢疫有關的食品、藥品、水的管理,分別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執行。
第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任何單位和個人,都必須接受醫療保健機構和衛生防疫機構對傳染病的詢問、檢查、調查取證和預防控制措施,並有權對違反本法的行為進行檢舉和控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