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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銷備案標準

傳銷的立案標準如下:

組織、領導以銷售商品、提供服務等經營活動為名,要求參與者通過繳納費用或者購買足夠的商品和服務獲得參與資格,並按照壹定的順序形成層級。直接或者間接以發展人員數量作為計酬或者返利的依據,引誘、脅迫參與者繼續進行涉及他人的傳銷活動,騙取財物,擾亂經濟社會秩序。涉嫌組織、領導傳銷活動30人以上,級別在3級以上。

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的構成要件是:

1.本罪的客體是復雜客體,既侵害了公民的財產所有權,又侵害了市場經濟秩序和社會管理秩序。

2.本罪在客觀上表現為違反國家規定,組織、從事傳銷活動,擾亂市場秩序的嚴重行為。

3.壹般科目。

4.主觀方面是直接故意。

綜上所述,行為人以銷售商品、提供服務為名,組織、領導傳銷活動,騙取財物,擾亂經濟社會秩序,涉嫌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的人數在30人以上,級別在三級以上的,應對組織者、領導者立案追訴。行為人構成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的,壹般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224條

有下列情形之壹,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壹)以虛構的單位或者他人的名義簽訂合同的;

(二)使用偽造、變造、無效的票據或者其他虛假的產權證明抵押的;

(三)先履行小額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欺騙對方繼續簽訂和履行合同,沒有實際履行能力的;

(四)收到對方支付的貨款、預付款或擔保財產後;

(五)以其他手段騙取對方財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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