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是輕微刑事案件,經偵查機關傳喚偵查,壹般不會拘留。如果被傳喚到案後,調查違法或犯罪事實確鑿,嫌疑人將被拘留。經調查沒有違法犯罪事實,或者證據明顯不足的,公安機關必須立即釋放。
對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傳喚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縣的指定地點或者到他的住處進行訊問,但是應當出示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的證件。對在現場發現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口頭傳喚,但應當在訊問筆錄中註明。
傳喚證用於治安案件中傳喚違法嫌疑人;不能傳喚的,可以強制傳喚(即可以適用手銬)。傳喚證經派出所所長批準後方可發放。傳喚通知書用於在刑事案件中傳喚犯罪嫌疑人。如果妳沒有被傳喚,妳可能會被拘留,逮捕和網上通緝。傳喚通知書應當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
傳喚不是強制措施。對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傳喚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縣的指定地點或者到他的住處進行訊問,但是應當出示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的證件。對在現場發現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口頭傳喚,但應當在訊問筆錄中註明。
錄完口供後發出傳喚通知書的含義是:傳喚通知書是公安機關傳喚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在指定的時間、地點到案接受訊問的文書。規定:對於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傳喚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縣的指定地點或者到他的住處進行訊問,但是應當出示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的證件。這裏指的文件是傳喚通知書。對於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在偵查機關進行訊問。但是為了方便群眾和偵查工作的順利進行,偵查人員也可以將未被拘留、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傳喚到他所在市、縣的其他指定地點或者他的住處進行訊問。傳喚、拘留犯罪嫌疑人時間過長,或者變相拘留,都是對犯罪嫌疑人人身權利的侵犯。因此,法律明確規定,每次傳喚或者強制傳喚的時間不得超過十二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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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據:
刑事訴訟法第119條
對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傳喚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縣的指定地點或者到他的住處進行訊問,但是應當出示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的證件。對在現場發現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口頭傳喚,但應當在訊問筆錄中註明。
傳喚或傳喚的持續時間不得超過十二小時;案情特別重大、復雜,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傳喚、強制傳喚的期限不得超過24小時。
不得以連續傳喚、強制傳喚等方式變相拘禁犯罪嫌疑人。傳喚、拘留犯罪嫌疑人時,應當保證犯罪嫌疑人的飲食和必要的休息時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