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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個法律案例分析

1.項鏈將歸還給萬雄和他的妻子。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第十二條規定:“十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能夠進行與其年齡、智力相適應的民事活動;其他民事活動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經其法定代理人同意。”從題中含義來看,萬琪在進行贈與行為時未滿18周歲,屬於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因此,萬琪沒有資格贈與項鏈,其贈與行為無效。因此,項鏈應歸還給萬雄夫婦。

第二,這個獎應該由屈獲得。本案中,劉建議購買四張彩票,每人壹張,其他三人也表示同意。所以買回來的彩票歸個人所有。曲中獎後,獎金也應歸其個人所有。

第三,不能。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八條規定:“男女雙方要求結婚,必須親自到婚姻登記處登記結婚。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領取結婚證,即確立夫妻關系。”案例中,A與男友只是同居關系,夫妻關系並未成立。所以,A不能告男友重婚罪。

四、1,應以實際死亡時間為準。

2.有效。在被宣告死亡後,趙等人作為的妻子和子女,具有合法的繼承權,故繼承有效。

3.有效。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二十四條規定:“具有民事行為能力的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間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有效。”作為合格的民事主體,劉進安的民事行為能力在被宣告死亡後仍然存在。因此,遺囑是有效的。

4.如遺囑所述,它將在四個人之間分配。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十六條規定,“公民可以立遺囑,將其個人財產指定由壹個以上的法定繼承人繼承。”宣告死亡後,他與趙的關系解除,但趙仍有繼承權。之後,劉進安和胡柔結婚了。雖然沒有辦理結婚手續,但夫妻倆的事實是清楚的,他們有壹個兒子,劉冬冬。因此,胡柔、趙、劉裕和劉東東都是的法定繼承人。所以遺囑是有效的,應該按照遺囑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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