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員辭職是自己主動,辭退公務員是國家機關主動。根據《國家公務員辭職辭退暫行規定》:國家公務員辭職,是指國家公務員依照法律法規申請終止與國家行政機關的聘用關系。辭退國家公務員,是指國家行政機關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解除與國家公務員的任用關系。《國家公務員辭職辭退暫行規定》第六條規定,國家公務員辭職按照下列程序辦理: (壹)本人向所在單位提出辭職申請,填寫《國家公務員辭職申請表》;(二)單位提出意見,按照管理權限報任免機關;(三)任免機關的人事部門;(四)任免機關審批,並將審批結果書面通知申報單位和申請辭職的公務員。國家公務員在辭職審批期間不得擅自離職。擅自離職的,予以辭退,不得重新錄用到國家行政機關工作。《國家公務員辭職辭退暫行規定》第九條規定,國家公務員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予以辭退: (壹)連續兩年考核確定為不稱職的;(二)不能勝任當前工作,又不接受其他安排的;(三)因本單位調整、撤銷、合並或者減少人員編制,工作需要調整,本人拒絕合理安排的;(四)曠工或逾期超過十五天,或壹年內超過三十天的;(五)不履行國家公務員義務,不遵守國家公務員紀律,經多次教育仍不改或者造成不良影響,不宜給予開除處分的。
法律客觀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第八十八條* * *公務員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予以辭退: (壹)年度考核連續兩年被確定為不稱職的;(二)不能勝任當前工作,又不接受其他安排的;(三)因本機關人員編制調整、撤銷、合並或者減少,工作需要調整,本人拒絕合理安排的;(四)不履行公務員義務,不遵守公務員法律和紀律,經教育仍不改,不適合繼續在政府機關工作,被辭退的;(五)曠工、出差,無正當理由連續超過十五天未歸,或者壹年內超過三十天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