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第壹百九十壹條明知是毒品犯罪、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恐怖活動犯罪、走私犯罪、貪汙賄賂犯罪、破壞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詐騙犯罪的犯罪所得,而實施下列行為之壹的,沒收上述犯罪所得,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洗錢金額百分之五以上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洗錢金額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罰金:
(壹)提供資本賬戶;
(二)協助將財產轉換為現金、金融票據和有價證券;
(三)通過轉賬或者其他結算方式協助資金轉移;
(四)協助資金匯出境外;
(五)以其他方法隱瞞或者掩飾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來源和性質的。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2.第二百九十四條以暴力、威脅或者其他方法組織、領導、積極參加有組織的違法犯罪活動,稱霸壹方,為非作歹,欺壓殘害群眾,嚴重破壞經濟社會生活秩序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其他參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境外黑社會性質組織的人員到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發展組織成員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犯前兩款罪並有其他犯罪行為的,依照數罪並罰的規定處罰。
國家工作人員包庇黑社會性質組織或者縱容黑社會性質組織進行違法犯罪活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剝奪政治權利;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擴展數據
黑社會性質組織作為有組織犯罪的壹種形式,不同於壹般的犯罪集團和典型的黑社會性質組織。應在準確界定黑社會性質組織概念、科學分析當前犯罪形勢的基礎上,重新審視其構成要件,明確其與其他形式有組織犯罪的界限。
我們認為,在認定黑社會性質組織時,應當註意其行為在客觀要件上的多樣性和復雜性;應註意其組織嚴密,主要要件中成員眾多,其成員數量至少應為壹般犯罪集團的三倍;犯罪人格的分析應當引入主觀要件。
在遏制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的總體策略中,不要過多地“繞圈”,“穩、準、狠”方針的關鍵是“準”
最高人民檢察院-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