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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事收集、貯存、利用和處置危險廢物的單位貯存量不得超過()。

從事收集、貯存、利用和處置危險廢物的單位,貯存危險廢物時必須嚴格遵守有關法律法規,確保不超過法定貯存限量。

壹.危險廢物儲存的重要性

危險廢物具有腐蝕性、毒性、易燃性、反應性或傳染性。如果儲存不當,可能會對環境和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因此,對於從事危險廢物經營活動的單位來說,嚴格控制危險廢物的貯存量非常重要。

第二,法律規定的存儲限制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汙染環境防治法》的有關規定,從事收集、貯存、利用、處置危險廢物的單位,必須按照國家規定將危險廢物貯存在危險廢物貯存設施中,並不得超過貯存設施的設計貯存量。同時,這些單位還需要遵守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的規定,確保危險廢物的貯存、利用和處置活動符合環境保護的要求。

三。儲存設施的管理和監督

為確保危險廢物的安全貯存,從事危險廢物經營活動的單位應當建立健全貯存設施的管理制度,定期對貯存設施進行檢查和維護,確保其正常運行。此外,有關部門還應加強對這些單位的監督管理,確保他們遵守法律法規,防止危險廢物汙染環境。

四、違法行為的法律責任

對違反規定,超貯存量貯存危險廢物的單位,將依法承擔法律責任。相關部門將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汙染環境防治法》等法律法規對違法行為進行處罰,並責令其限期改正。

總而言之:

從事收集、貯存、利用和處置危險廢物的單位,貯存危險廢物時必須嚴格遵守有關法律法規,確保不超過貯存設施的設計貯存量。這些單位應建立健全倉儲設施的管理制度,加強設施的檢查和維護,接受有關部門的監督和管理。對於違法行為,將依法追究法律責任,維護環境安全和人體健康。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汙染環境防治法》

第81條規定:

收集、貯存、利用、處置危險廢物的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制定危險廢物管理計劃,並報產生危險廢物的單位所在地的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備案。

產生危險廢物的單位取得排汙許可證的,應當執行排汙許可證管理制度的規定。

第82條規定:

貯存危險廢物,應當采取符合國家環境保護標準的防護措施。

禁止將危險廢物與非危險廢物混合貯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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