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刑法定原則是解決刑法溯及力的原則之壹。是指未經審判或者判決尚未確定就已經生效的犯罪行為。原則上判決時適用新法,處罰較輕時適用舊法。根據新與輕並重的原則,新法具有普遍的溯及力,舊法較輕時除外。
二、新的較輕原則和舊的較輕原則有什麽區別?
寬嚴相濟原則是刑法的壹項適用原則,是指刑法除非犯罪化(非犯罪化)、減輕處罰或有利於行為人外,不具有溯及力。“從舊到輕”原則的適用範圍是法律更新或變更時,並非所有的處罰都是從舊到輕。
比如壹個行為以前是犯罪,現在不是犯罪(比如牟取暴利,流氓行為等。).如果妳的行為發生在“還是犯罪”的時代,但是判決的時候已經改變了法律,那麽“從舊到輕”就會體現較輕,按照較輕的判決,基本無罪。
原因在於,既然觀念更新了,這種行為根本就不是犯罪,不具有社會危害性,對行為人進行處罰也沒有意義。
如果不考慮這壹項,那麽按照76年之前的案例,大部分人可以坐幾年牢。即使按照1976年的刑法,把預約的人全部抓起來也沒有錯。
三、從新而輕、舊而輕的原則對比答題
又新又輕的原則和又舊又輕的原則怎麽比較?
關於刑法的溯及力,不同國家在刑事立法或刑法理論上有不同的規定和見解。主要是從舊的原則,從新的原則,從舊的和較輕的原則和從新的和較輕的原則。本文主要論述了新舊結合原則和新舊結合原則,試圖比較它們的優缺點。為方便討論,新的現行有效的刑事實體法被稱為“新法”,以前被廢除的刑事實體法被稱為“舊法”。
以上是關於什麽是新輕原則的相關法律知識內容。綜上所述,我們可以理解為新罪輕原則是解決刑法溯及力問題的原則之壹。指尚未審判或者判決尚未確定的犯罪行為,原則上適用判決時的新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