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崔建遠財產法(第五版)四

產權保護

壹、私法保護(略)

1,物權上的救濟和債法上的救濟

2.法律平等保護財產權的原則

第二,權利推定

1,動產

①為了動產占有人的利益,推定動產占有人是該動產的所有人。

(2)存在壹種占有的中介關系:所有權的推定僅針對作為獨立占有人的間接占有人。在多層次占有下,只針對間接占有的最高層次而言。

③限制:盜竊、挪用、搶劫等場合。

(4)前占有人:是動產前占有人的利益,推定其隨著占有的取得而取得動產物權,該權利存續至今。

(主要是當當前占有者的利益和權利被推翻時)

2.不動產

登記記錄的正確推定。

第三,物權請求權的確認權

1.性質:屬於程序性權利,不同於物權請求權。

理由:①物權確認請求權不需要基於物權。

?(2)物權確認請求權必須依靠公權力。

?(3)沒有將物權恢復到令人滿意的狀態的實體法效力。

2.內容:確認物權的歸屬,即物權主體,而非物權。

3.不應適用訴訟時效制度。

第四,物權請求權

1.性質:物權具有請求權,其功能是恢復物權的完善狀態。

2.物權請求權:

物權請求權包括物權請求權和因占有而產生的請求權。

(當占有被視為壹種權利而不是壹種事實狀態時,物權請求權和物權請求權往往被混淆)。

3.它是物權的消極力量。

排除他人妨礙是法律直接禁止的。

4.區分:抽象物權請求權與具體物權請求權(略)

五、物權返還請求權

1.物主可以向無權占有人請求返還標的物。

2.要求:

(壹)請求人是物權人或者其法律規定可以實施的請求人。

②非法占有

壹、相對財產所有人,無合法權利來源

b、無權占有人包括直接占有人和間接占有人。

3、不適應訴訟時效制度。

六、排除請求權的妨礙

1,用占有以外的方法阻礙時。

2.結構和v壹樣。

排除危險請求權和恢復原狀請求權被省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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