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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討債罪的主體可以是單位嗎?

壹、誰可以成為非法討債罪的主體?

非法討債罪是壹般主體,既包括直接實施不受法律保護的討債行為的行為人,也包括雇傭、指使他人實施上述行為的行為人。

本罪的主體是自然人,不包括單位。單位非法討債的,根據全國人大常委會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十條的解釋,公司、企業等單位實施刑法規定的危害社會的行為,刑法分則和其他法律沒有規定追究單位刑事責任的,對組織、策劃、實施危害社會行為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本罪的行為只規定了三種情況,即使用暴力或者脅迫手段;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或者侵入他人住宅的;威脅、跟蹤或騷擾他人。

本罪沒有采取窮盡列舉的表述方式,也就是說本罪的行為只有法律規定的三種形式。超出本罪的行為只能用其他罪名來規制。如果不符合其他犯罪的構成要件,只能認定為無罪。

二、催收非法債務罪中的非法債務有哪些?

非法債務主要指賭債、嫖娼、毒債、套路貸中的虛假債務、高利貸債務。

根據《民法典》第六百八十條第壹款“禁止高利借貸,借貸利率不得違反國家有關規定”。

《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規定》(法釋〔2020〕17號)第二十五條第壹款規定:“出借人請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約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但雙方約定的利率超過合同成立時壹年期貸款市場牌價四倍的除外”。

可見,超過國家規定的貸款利息,由高息借貸產生的債務,屬於非法債務。這裏的“代”既包括因高息借貸等違法行為而產生的直接代,也包括因違法債務而產生和延伸的所謂孳息。

《刑法修正案(十)》增設非法討債罪的目的之壹,就是將壹些不構成非法拘禁罪的非法討債行為納入刑法範圍。壹般凡以索取高利貸、賭債等不受法律保護的債務為目的,非法扣押、拘禁他人,同時構成非法拘禁罪和非法討債罪的,可以選擇重罪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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