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賭博的定義是法律規定的

賭博的法律定義是指以營利為目的,聚眾賭博、開設賭場或者賭博的行為。犯本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賭博不僅危害社會秩序,影響生產、工作和生活,而且往往是其他犯罪的溫床,社會危害性很大,應當嚴厲打擊。

壹、賭博罪的構成要件:

1,客體要件:本罪的客體是社會主義社會風尚。

2.客觀要件:本罪客觀上表現為聚眾賭博、開設賭場或者以賭博為職業。所謂聚眾賭博,是指組織、吸引多人賭博,本人從中獲利。這類人俗稱“賭客”,賭客本身可能不會直接參與賭博。所謂開設賭場,是指提供賭博場所和器具供他人賭博,本人從中獲利的行為。開設賭場的盈利方式有兩種:壹種是賭場老板不直接參與賭博,以收取場地、設備使用費或抽頭盈利;二是開設賭場直接參與賭博,如設置遊戲機、老虎機等賭博機或雇人與顧客賭博。只有“經營賭場”的人,即賭場老板或合夥經營賭場的人,才應構成犯罪,普通員工不屬於經營賭場的人。所謂賭博業,是指賭博成癮,無時無刻不在賭博,並以賭博收入作為自己的生活來源。這類人俗稱“賭徒”,只要有聚眾賭博、開設賭場或賭博業的行為之壹,就符合賭博罪的客觀要求。

3.主體要件:本罪的主體是壹般主體,凡達到法定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構成本罪。

4.主觀要件:本罪主觀上具有故意,且以營利為目的。即行為人聚眾賭博、開設賭場或經常參與賭博,目的是為了獲取金錢,而不是為了消遣和娛樂。盈利的目的並不意味著行為人壹定要贏錢。只要是為了獲取錢財,即使他實際上沒有贏錢甚至輸錢,也不影響賭博罪的主觀要件。

二、賭博犯罪的立案標準:

1,組織三人以上賭博,抽頭獲利總額5000元以上;

2、組織三人以上賭博,賭博金額累計五萬元以上的;

3.組織三人以上賭博,參賭總人數在二十人以上的;

4.組織10名以上中國公民赴境外賭博,從中收取回扣、介紹費的;

5、其他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賭博行為。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零三條,聚眾賭博或者以營利為目的進行賭博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開設賭場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組織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在國(境)外參與賭博,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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