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刑法》第十七條規定,已滿十六周歲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強奸、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已滿14周歲不滿18周歲的人犯罪的,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因不滿十六周歲不予刑事處罰的,責令其父母或者監護人加以管教,必要時由政府收容教養。法律在處理青少年犯罪問題上太軟弱了。打著保護未成年人的旗號平衡欺淩事件雙方的法律地位,實際上是在損害受害未成年人的權益。現在的孩子獲取信息的渠道多,營養好,發育快,法律的年齡限制早就跟不上時代了。甚至還有關於未成年人保護的文章,明明知道法律,卻為所欲為。在這種情況下,法律多少有些鼓勵性,自然難以形成威懾,這是校園欺淩難以解決的。
其次,家庭教育有助於校園欺淩。
當然,本文所說的家庭教育也包括家長對未成年人保護法律規定的忽視,這進壹步體現在他們在家庭教育中對校園欺淩事件的漠視,尤其是欺淩中的主動方家長。中國家庭過於關註學生的成績,而忽視了道德教育。霸淩事件發生後,大部分家長甚至學校都選擇低調,盡量讓它小化。沒有正確的對待欺淩的態度和機制,家庭對校園欺淩的認識也比較薄弱。校園欺淩是成人世界“弱肉強食”和投射到學生身上的負面社會情緒的鏡像。家長會認為這是孩子之間的打架,甚至會把這當成無關緊要的“惡作劇”,或者沈默,或者“小事化了”。這助長了校園欺淩事件。此外,還有受害方的教育問題。如果孩子在學校被打了,家長該怎麽告訴孩子,或者起訴老師?還是回電?被欺負的孩子壹般都比較弱小。無論家長如何選擇上述處理方式,有些孩子可能不會選擇,但又不告訴老師,不敢還手,這就為繼續欺淩埋下了伏筆。再就是學校對欺負別人的學生的處理,通常是最後壹招,勒令退學,壹勞永逸的處理了校園欺淩問題。但是,就像把老虎放生到山上壹樣,不受學校束縛的孩子,可能會變得更加兇猛。學校把問題推給社會是極其錯誤和不負責任的。輟學的孩子會繼續成為校園欺淩的隱患,還可能引發更多不可控的社會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