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尋釁滋事是指行為人聚眾鬥毆,追逐、攔截他人,敲詐勒索或者任意損毀、占有公私財物,以及其他尋釁滋事的行為。尋釁滋事罪是指在公共場所制造事端,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追逐、攔截、侮辱、恐嚇他人,敲詐勒索或者任意損毀、侵占公私財物,破壞社會秩序,情節嚴重的行為。行為人因婚姻、家庭、鄰裏、債務糾紛實施毆打、侮辱、威脅他人或者損毀、侵占他人財物等行為的,壹般不認定為“尋釁滋事”,但經有關部門批評制止或者處理處罰後,繼續實施前沿行為的,擾亂社會秩序的除外。恐嚇意味著威脅和恐嚇人們;驚嚇。恐嚇是通過損害他人的權益或公眾的利益,使他人感到恐懼和恐慌,來威脅他人,無論是否暴力,哪怕只是口頭上威脅受害人。如果意圖是通過這種方式獲取他人財物或利益,則稱之為“以錢相要挾”。對於客戶本人來說,侮辱威脅黑社會上門的方式,是對客戶人格和安全的威脅,逼迫客戶還款。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有下列尋釁滋事、破壞社會秩序行為之壹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壹)隨意毆打他人,情節惡劣的;(二)追逐、攔截、侮辱或者恐嚇他人,情節惡劣的;(三)敲詐勒索或者任意損毀、侵占公私財物,情節嚴重的;(四)在公共場所,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多次聚眾實施前款行為,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並處罰金。第293-1條有下列情形之壹者,為高利借款等非法債務之催收。,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壹)使用暴力、脅迫手段的;(二)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或者侵入他人住宅的;(3)恐嚇、跟蹤或騷擾他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