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1 A公司將新制定的考勤管理制度公布在公司的公告欄上,貼了1個月。該公司員工王離職時聲稱在公司工作期間加班。但公司認為他的加班沒有經過主管領導的批準,不符合公司考勤管理制度的要求,所以不認可他加班的事實。王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起仲裁,要求補發加班工資。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認為,公司不能提供證據證明考勤管理制度已向王公示,故該制度對王無約束力,公司應向其支付加班工資。案例二:某合資服裝公司制定了員工獎懲制度,明確規定了公司各崗位員工的工作紀律和處罰標準,並在中高層管理幹部會議上正式公布實施,對全體員工生效。不久後,公司根據《員工獎懲制度》對在公司發生爭吵的王、李兩名員工進行了解除勞動合同的處理。王、李以對上述制度不知情為由申請勞動仲裁。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認為,公司的員工獎懲制度未事先向勞動者公示,不能作為公司解除勞動合同的依據,裁定公司與王某、李某恢復勞動關系。律師評價,以上兩個案例都是因為規章制度的宣傳方法或手段不當,導致企業失敗。在實踐中,雖然很多企業也知道規章制度公示的重要性,但由於缺乏證據意識,也采取了公示的方式,如上述案例,但發生糾紛後,由於無法提供證據,無法獲得法律支持。對於如何公示,公示的方式和形式,法律沒有明文規定。在實踐中,有許多手段可用於宣傳或通知。比如很多企業把規章制度掛在公告欄上進行公示,壹些IT企業或者大公司利用自己發達的內部網絡進行公示,或者發送“公開* * *郵件”。這些方法雖然簡單高效,但並不能有效防範法律風險。因為舉證難,壹旦員工否認,企業會很被動。因此,為了便於證據的固定和留存,我們建議用人單位先發放《員工手冊》,即將企業的規章制度匯編成冊或者集成到企業的員工手冊中,讓員工簽收,確認自己知曉規章制度的全部內容並同意遵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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