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商務法》規定,包括“代購”在內的電子商務經營者需要進行市場主體登記,並依法納稅。電商經營者包括代購代理、“帶貨主播”、微信商家和Tik Tok賣貨的朋友,以及在淘寶、微店、小程序等平臺開小店的個人賣家。
2.不能刪差評刷好評。
電子商務法規定,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不得刪除消費者對其平臺內銷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務的評論,否則最高可處50萬元罰款。
3.捆綁必須明確說明。
電子商務法規定,電子商務經營者搭售商品或者服務,應當以顯著方式提請消費者註意,不得將搭售商品或者服務作為默認同意選項。否則處以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二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
4.禁止大數據殺熟。
《電子商務法》要求電商平臺推出允許用戶關閉“個性化推薦”的選項,對大數據的扼殺起到制約作用。
5.押金如不及時退還將被罰款。
《電子商務法》要求明確說明退押金的方式,不存在退押金的不合理條件。符合押金退還條件的,應當及時退還。
6.平臺的自操作應有清晰的標記。
《電子商務法》規定,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在其平臺上開展自營業務的,應當以顯著方式對自營業務與平臺內經營者開展的業務進行區分和標註,不得誤導消費者。
7.平臺應確保人身和財產安全。
《電子商務法》規定,提供的服務不符合保護人身、財產安全要求的,平臺需要依法承擔責任。
8.不允許商家隨意砍單。
商品短缺、操作失誤、系統錯誤、產品質量、訂單異常等。,電子商務交易的合同關系不穩定。根據電子商務法,用戶選擇商品或服務並提交訂單成功,合同成立。平臺經營者不得違約,消費者支付價款後合同不成立的,內容無效。
9.強化經營者的舉證責任。
電子商務法要求經營者提供相關證據,丟失、偽造、篡改、銷毀、隱匿或者拒絕提供相關資料的,將承擔法律後果。
10,不能強迫商家“二選壹”
電子商務法規定,電子商務經營者不得濫用市場支配地位,排除、限制競爭。